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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(團體)行程

報名後因故不能參加活動時,請儘早來電告知:

  1. 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%。
  2.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  3.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  4.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  5. 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0%。
  6.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100%。
  7. 於出發當天取消訂單、集合逾時、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、及未通知不參加者恕不退費。
  8. 若旅行社為履行契約已支出之費用超過上述規定時,旅客須就旅行社之實際支出支付取消費。
  9. 收取手續費標準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內容為主。

國外團體自由行行程

報名後因故不能參加活動時,請儘早來電告知,如代理旅客辦理證照者,旅客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:

  1.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  2.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11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  3.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日至第1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  4. 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至第3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70%。
  5.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100%。
  6. 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  7. 於出發當天取消訂單、集合逾時、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、及未通知不參加者恕不退費。
  8. 若旅行社為履行契約已支出之費用超過上述規定時,旅客須就旅行社之實際支出支付取消費。
  9. 收取手續費標準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內容為主。

國外(個人自由行)行程

自由行取消作業費用規定:

  • 取消收取標準:以商品總價格(含稅) 減「本公司收取之費用」減「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or罰金」減「飯店取消費用手續費or罰金」= 實際可退金額。

  • 機票取消之手續費或罰金,視各航空公司規定收取。

  • 飯店取消之手續費或罰金,依各個飯店回覆之金額為主。如為全程保證住房,欲取消行程,恕不另外退費。

  • 本公司收取每人之退票手續費,短程線(香港/澳門/大陸/東北亞/東南亞/印度西亞/太平洋島嶼) NT$ 1000,長程線(美國/加拿大/中南美洲/歐洲/澳洲/紐西蘭/南太平洋/非洲) NT$ 2000。